二维码

工程咨询

您的位置:首页 > 工程咨询
11/262021

工程造价:预算员基本功之变更及签证管理

      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处罚酌情而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日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此处的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6、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单项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的经济损失,应累计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支付,超过10万元的单项变更、签证应在该工程量完成后的当月并入该月工程进度款中支付。 四、违约处罚: 1、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变更设计图纸,除按本办法第二条第3款承担责任外,若造成经济损失或质量问题,承包人除应承担全部损失外,并接受发包人按其工程造价30%的处罚 2、承包人在接到手续齐全变更、签证后,超出确定的时间不予执行,除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外,还要接受该项变更或签证工程造价30%的罚款,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五、变更、签证及其价款的调整、经济补偿、工期的增加的确认手续,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任何个人签字和补办的变更、签证一律无效。 六、本“办法”可以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之一,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152021

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各阶段关注要点分析

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决策、咨询、承包、施工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工程造价进行预估和限制,防止出现“三超”情况,为工程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从过程建设现实情况来看,很多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在全过程造价中尚未做到精细化管理,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损害了工程开发者的经济利益。造价咨询企业作为第三方服务企业,可以从更专业、更客观的角度对工程各个环节进行预算和评估,帮助工程开发方提高造价管理的质量和水平。鉴于此,本文对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的各阶段关注要点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内容以工程咨询单位为核心,能够解决委托方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问题。咨询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时,要综合考虑委托方工程开展过程中各个阶段工程造价管理需求,坚持独立性、科学性、公正性三大原则,为其提供专业意见与咨询服务成果,发挥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价值。 1.工程咨询原则 1.1独立性原则 工程咨询独立性原则,是指其法人地位的独立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可以不受委托方干扰,自主执业,自行完成咨询成果。工程咨询单位坚持独立性工作原则,是保证咨询成果公正、客观的基础要求,也是得到社会肯定的首要因素。因此独立性原则是工程咨询单位的基础,是开展咨询服务的前提条件。只有如此,委托方才能够信服工程咨询单位所提供的咨询成果,并将其作为指导工程开展的重要依据。 1.2公正性原则 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咨询服务不应该以个人意志转变意见,而是要坚持公正性开展咨询服务工作。在咨询过程中,涉及咨询工程师、承包商、业主三大单位,咨询工程师虽然要从委托方角度进行思考,提供专项服务内容,但并不意味着盲从委托方意见。尤其当委托方存在错误观点及看法时,咨询工程师要坚持正确意见,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并通过沟通、协调等多种方法,优化结果内容,从而对工程项目、国家、社会、委托方负责,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开展。咨询单位咨询工程师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工作原则,确保咨询服务成果的客观性、合法性。 2.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现状 2.1项目决策和设计环节的造价控制不严 工程项目决策和设计环节是基础性环节,其结果影响整个工程的整体造价和后续执行,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注意。在当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实践中,很多单位重视工程的施工环节,忽略了项目决策和设计环节的造价控制,很容易造成各方面资源的浪费。项目决策和设计环节的造价不仅对后期环节起着引导作用,还有助于加强工程建设初期阶段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必须结合造价管理对工程决策和设计环节进行预算和设计,起到把控项目建设、减少资金浪费的作用。 2.2造价管理工作人员素质不高 从工造造价管理实践来看,很多项目开发企业缺乏专职的造价管理人员,往往由施工管理人员兼任。这类管理者由于缺乏专业的造价咨询管理知识,对造价管理各个环节和方面的敏感性不高,很容易错失收集造价内容信息的***佳时机,不利于后续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推进。对于一些专业的造价咨询管理人员来说,其专业技能不够强,缺乏对经济学和财税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在实践管理中往往套用定额或者模板,无法为项目不同阶段提供针对性的造价计划和预算。 3.优化工程项目建设的 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对策 3.1加强工程决策阶段控制,提高预算精准度 决策阶段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阶段,项目开发方应给予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高度重视,选择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人员进行规划。造价咨询管理人员首先应加强与开发方的联系,明确其工程建设标准。然后,对该阶段项目进行全面的调研、分析,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手段对投资方案进行经济和财务评估,并优化已制定好的投资方案,提高造价预算的专业度和精准度,从而为后续的造价管理提供依据。 3.2综合素质能力 全过程工程咨询属于偏向管理的集成型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需要总咨询师或牵头团队具有全局性思维、善于协调各方关系,需要全面整合规划编制与咨询、投资机会研究、可研与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和设备监理及其他相关咨询服务业务,更加强调沟通协调和管理,综合素质能力成为造价工程师***重要的核心能力。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必须掌握行业发展及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出色的沟通组织协调和公关能力,具有非常强的团队管理能力,具有及时获取与应用相关信息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分析、处理问题能力和应变能力,具有较强的风险管控意识,才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管理好各种资源,***终实现全过程工程咨询目标。 3.3业务审核 在业务审核中需要根据人员的分工执行的状况以及审核所注意的事项进行标准化管理。在完成咨询业务之后,作为造价企业需要针对业务进行的状况进行审核,为审核人员进行分工。根据各阶段的关键点开展相应的工作并填写计划执行的状况,保障在完成咨询业务的同时保证咨询工作的标准化。 3.4业务操作 在业务操作中需要实行标准化工作,包括人员的分工、咨询服务范围确定、工作完成时间以及工作表格等。同时针对这一工作的要求来确定注意的事项,在成本管理标准化操作中,需要根据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分为多个不同的阶段,并且方便造价人员在业主的要求下明确服务的范围,固定操作的标准化,形成具体的操作文件,明确具体操作中的要点,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标准的咨询服务。 3.5设计阶段 项目设计阶段是处理技术与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虽然设计费支出通常只占到项目工程总费用的1~5%,但对项目工程造价的影响却达70%以上,且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将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作为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重要部分。造价咨询服务机构要与设计单位及时联络沟通、跟踪、保证项目的策划意图和主旨在规划和设计阶段得到完整贯彻和表现,同时积极推行和贯彻限额设计的指导方针,要求各专业设计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和业主要求的前提下,按分配投资限额控制设计,严格控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合理变更,优化设计,保证施工图概算总投资限额不突破估算。 3.6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 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阶段是项目建设过程的***后一个程序,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终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要及时办理工程项目的决算意见,形成完整的决算资料,并对项目建设的投资情况进行分析反馈,处理好相关后评价及提出相关建议。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是控制建筑工程的重要方法,涉及内容较多,并具有时间动态性发展特征,管理专业性较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能够解决委托方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问题,协助委托方控制工程成本,优化工程资源。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全过程,因此造价咨询服务也具有全过程特征,并在不同的阶段关注不同的工程造价控制要点。工作过程中,咨询工程师要充分运用财务知识、管理知识、信息知识等,为建筑施工单位提供优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1/102021

关于采购需求的咨询,财政部答复都在这了

采购需求直接决定采购活动成败。具体而言,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中国招标》记者汇总梳理了财政部网站关于采购需求的网友留言咨询及答复,希望为业界同仁提供参考借鉴。 Q1请问政府采购中,已作为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能否评审同一项目的采购?是否需要回避? A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对参与项目需求论证的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做出禁止性规定。Q2在货物(设备)招标文件中,能否在技术需求中列举3个或3个以上的参考品牌(或设备核心组件的3个或3个以上参考品牌),要求供应商按参照或相当于上述品牌或档次选用质量相当的产品投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Q3关于同一个项目多个分包采购的问题需咨询:采购人将多项采购内容编制成一个采购计划,然后一起委托代理机构作为同一个项目实施公开招标,并根据采购内容将项目拆分为2个分包,每个分包的采购需求、评分细则、合同签订和支付要求均不相同。请问:1.采购人是否可以这样组项目分包,并分别设置不同的评标办法和评分细则?2.采购人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只能参加一个分包的投标或中标?(供应商有能力参与两个项目,但如果采购人这样要求,是否属于不合理限制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A1.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合理划分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并制定采购文件。2.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供应商可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下不同采购包的采购活动,但不能同时作为两个采购包的中标(成交)供应商。Q4在非集采情况下,由于采购项目为物资采购,没有政府指导价,按照87号令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这种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有要求吗,是否必须以公告的形式发布在指定的网址(如政府采购网)还是公开的网站都行,如果发布后没有收到供应商调查询价的回复,是否可以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的名义直接向多家潜在的供应商发函进行询价来实施这个市场调查呢?A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对市场调查的实施方式没有具体要求,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市场调查方式。Q5某单位食堂需要采购410万元额度的食材,包括鸡鸭鱼肉,瓜果蔬菜,面粉调料等品种(也不局限于以上品种),具体需求数量不能确定,但要求供应商每天按当日需求配送,根据中标折扣率据实结算。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中的货物类还是服务类?如果属于货物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如何确定核心产品。A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确定核心产品,也可根据需要分包采购。Q6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中的“同一类别”如何界定?A“同一类别”是指项目的需求、特点、属性等相似,可以视为相同种类的项目。Q7采购需求中包含的标的物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可否使用相关的国际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可否将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符合性证明材料?例如,采购某理化板要求提供高关注度物质检测报告(欧盟标准)。如果不可以是不是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A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需要使用相关的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在没有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关国际标准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因素。Q8

11/082021

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具体修订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删除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有关条款。为落实国务院7号文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149号部令中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相关条款(149号部令第八条***第十八条)。二是增加信息管理内容。信息管理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由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填写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三十二条)。三是明确了注册造价工程师属地化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注册在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注册管理机构为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是完善相关责任条款。为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明确、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责任,本次修订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虚假信息、注册造价工程师违规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行为的罚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五是精简造价工程师注册流程等具体规定。本次修订删除了有关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程序条款,拟在后续配套文件中予以明确(150号部令第八条***第十二条)。 附原文: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章 总则 ***条 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与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协同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计算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签证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相关的经济鉴证业务,包括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的评审和审计;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职业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咨询成果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过注册方能按注册专业和级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四个专业,按级别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经本人申请; (二)取得职业资格; (三)受聘于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协商统一制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活动,并可独立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4年,每一注册期内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四)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审核完成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责。 第二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人与审核人不得为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终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承接该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指派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重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指导开展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有关部门,管理、记录、归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并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委托方从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记入其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加强投诉举报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咨询业组织,遵守行约、行规,诚实守信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填报情况;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情况;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 (四)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加强监管。 (一)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有失信信息记录的;

11/032021

造价大变革!住建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主要有五大变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司局函标〔2021〕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我们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合并修订,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司。 附件: 1.《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1 工程造价咨询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章 总则***条 为提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注册造价工程师接受委派,对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与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协同进行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计算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签证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与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相关的经济鉴证业务,包括建设项目各阶段造价确定与控制的评审和审计;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监督管理,可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事务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职业保险,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按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并具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能力和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第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操作规程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咨询成果质量。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其他企业借用本企业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弄虚作假手段协助他人在本企业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同时接受发包人和承包人、招标人和投标人、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出具虚假、不实或误导性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七)承接被审核、被评审、被审计单位与本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经过注册方能按注册专业和级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按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四个专业,按级别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的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经本人申请; (二)取得职业资格; (三)受聘于一个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四)无本办法第十九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六条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协商统一制定。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活动,并可独立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4年,每一注册期内应当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社保缴纳单位与申请注册单位不一致的; (四)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五)受刑事处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参加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制、审核完成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负责。 第二十四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人与审核人不得为同一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终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承接该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指派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重新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指导开展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执行统计报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有关部门,管理、记录、归集、共享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用信息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基本信息、从业信息(含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等。 第二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用信息,并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委托方从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中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查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记入其失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投诉举报的处理机制,加强投诉举报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咨询业组织,遵守行约、行规,诚实守信经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的信用信息填报情况; (二)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情况;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情况; (四)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加强监管。 (一)以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的; (二)有失信信息记录的; (三)被投诉或者举报且被查实的; (四)其他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撤销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罚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聘用单位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延误、阻扰、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七)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3***6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不配合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行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且造成委托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注册机关吊销其注册,终身禁止注册执业。 第四十六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四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所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单位变更后,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不实或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在非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注册专业和级别范围执业。 第五十一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信用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检查过程中,不依法履行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的; (五)对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人为设置不利条件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0/15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9 号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主 任  何立峰        2017年11月6日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工程咨询行业的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投资科学决策、规范实施,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咨询是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和管理方法,在经济社会发展、境内外投资建设项目决策与实施活动中,为投资者和政府部门提供阶段性或全过程咨询和管理的智力服务。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恪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积极参与和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制定工程咨询单位从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实施对工程咨询单位及其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依法加强监管。 第二章 工程咨询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以下信息: (一)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在岗人员及技术力量、从事工程咨询业务年限、联系方式等; (二)从事的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 (三)备案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四)非涉密的咨询成果简介。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保证所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告知。 工程咨询单位基本信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工程咨询业务按照以下专业划分: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十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八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 (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 (二)项目咨询: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投融资策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咨询等。 (三)评估咨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对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PPP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评估,规划和项目中期评价、后评价,项目概预决算审查,及其他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所需的专业技术服务。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采用多种服务方式组合,为项目决策、实施和运营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以及管理服务。有关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监理等资格,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第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咨询成果质量、成果文件审核等岗位人员责任制。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合同中应明确咨询活动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三条 编写咨询成果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以及政府部门发布的标准规范等。 第十四条 咨询成果文件上应当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工程咨询单位对咨询质量负总责。主持该咨询业务的人员对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主要直接责任,参与人员对其编写的篇章内容负责。 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 第十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从业档案制度,将委托合同、咨询成果文件等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咨询任务。 承担评估咨询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三章 从业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设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 通过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工程咨询工作的,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进行执业登记并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工程咨询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具体承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开展考试、执业登记、继续教育、执业检查等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执业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当选择已通过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划分的专业申请登记。申请人***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登记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证明。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行业自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推进工程咨询单位资信管理体系建设,指导监督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为委托单位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和政府部门实施重点监督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等级以一定时期内的合同业绩、守法信用记录和专业技术力量为主要指标,分为***和乙级两个级别,具体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四条 ***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乙级资信工程咨询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开展。 第二十五条 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工作的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办法及资信评价标准开展资信评价工作,并向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颁发资信评价等级证书。 第二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的资信评价结果,由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考。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应当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工程咨询行业组织开展年度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自律管理的建议。对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罚并从备案名录中移除;已获得资信评价等级的,由开展资信评价的组织取消其评价等级。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备案信息存在弄虚作假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二)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委托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的; (三)弄虚作假、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的; (四)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未建立咨询成果文件完整档案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信评价等级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信评价的; (八)弄虚作假、帮助他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处罚;涉及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执业登记中弄虚作假的;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的;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的。 第三十二条 行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或停止有关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对行业组织和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无故拒绝工程咨询单位申请资信评价的; (二)无故拒绝申请人申请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标准开展资信评价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的; (五)伙同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号令)同时废止。

10/15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 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提升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要求,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快速发展,形成了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业态,部分专业咨询服务建立了执业准入制度,促进了我国工程咨询服务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水平逐步提高,为更好地实现投资建设意图,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策、工程建设、项目运营过程中,对综合性、跨阶段、一体化的咨询服务需求日益增强。这种需求与现行制度造成的单项服务供给模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工程咨询市场供需矛盾,必须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咨询服务组织实施方式,大力发展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委托方多样化需求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特别是要遵循项目周期规律和建设程序的客观要求,在项目决策和建设实施两个阶段,着力破除制度性障碍,重点培育发展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为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建设活动提供高质量智力技术服务,全面提升投资效益、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营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促进投资决策科学化 (一)大力提升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水平。投资决策环节在项目建设程序中具有统领作用,对项目顺利实施、有效控制和高效利用投资***关重要。鼓励投资者在投资决策环节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统筹考虑影响项目可行性的各种因素,增强决策论证的协调性。综合性工程咨询单位接受投资者委托,就投资项目的市场、技术、经济、生态环境、能源、资源、安全等影响可行性的要素,结合国家、地区、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重大专项建设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及相关审批要求进行分析研究和论证,为投资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规范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可由工程咨询单位采取市场合作、委托专业服务等方式牵头提供,或由其会同具备相应资格的服务机构联合提供。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纳入有关行业自律管理体系的工程咨询单位发挥投资机会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等特长,开展综合性咨询服务。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应当充分发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作用,鼓励其作为综合性咨询项目负责人,提高统筹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在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的支撑作用。落实项目单位投资决策自主权和主体责任,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可行性研究,对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行政审批中要求的专项评价评估等一并纳入可行性研究统筹论证,提高决策科学化,促进投资高质量发展。单独开展的各专项评价评估结论应当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各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审查要求和标准的协调,避免对相同事项的管理要求相冲突。鼓励项目单位采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减少分散专项评价评估,避免可行性研究论证碎片化。各地要建立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并通过通用综合性咨询成果、审查一套综合性申报材料,提高并联审批、联合审批的操作性。 (四)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开展综合性咨询。为增强政府投资决策科学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政府投资项目要优先采取综合性咨询服务方式。政府投资项目要围绕可行性研究报告,充分论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深入分析影响投资决策的各项因素,将其影响分析形成专门篇章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其他专项审批要求的论证评价内容的,有关审批部门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三、以全过程咨询推动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一)以工程建设环节为重点推进全过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 (二)探索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实施方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由多家咨询单位联合实施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及各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作用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鼓励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本着信誉可靠、综合能力和效率优先的原则,依法选择优秀团队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 (三)促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发展。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四)明确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人员要求。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四、鼓励多种形式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化发展 (一)鼓励多种形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除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外,咨询单位可根据市场需求,从投资决策、工程建设、运营等项目全生命周期角度,开展跨阶段咨询服务组合或同一阶段内不同类型咨询服务组合。鼓励和支持咨询单位创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为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一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与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不得有利害关系。 (二)创新咨询单位和人员管理方式。要逐步减少投资决策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的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精简和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打破行业壁垒和部门垄断,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咨询服务市场化进程。将政府管理重心从事前的资质资格证书核发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政府监管、信用约束、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强化单位和人员从业行为监管。 (三)引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健康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鼓励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五、优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环境 (一)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体系。研究建立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体系,促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服务合同管理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合我国投资决策和工程建设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及合同示范文本,科学制定合同条款,促进合同双方履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二)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计取方式。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努力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通过为所咨询的工程建设或运行增值来体现其自身市场价值,禁止恶意低价竞争行为。鼓励投资者或建设单位根据咨询服务节约的投资额对咨询单位予以奖励。 (三)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咨询单位要建立自身的服务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通过积累咨询服务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及标准。大力开发和利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和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保障。 (四)加强咨询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咨询单位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技术、经济、管理及法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需求的综合型人才,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提供人才支撑。鼓励咨询单位与国际著名的工程顾问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提高业务水平,提升咨询单位的国际竞争力。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推进和发展,创新投资决策机制和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引导和支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解决制约全过程工程咨询实施中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示范引领。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引导和鼓励工程决策和建设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通过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逐步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骨干企业,提高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供给质量和能力;鼓励各地区和企业积极探索和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扩大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影响力。 (三)加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监管制度,创新全过程监管方式,实施综合监管、联动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建立信用档案和公开不良行为信息,推动咨询单位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和标准体系研究,引导咨询单位提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咨询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竞争。 发 展 改 革 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9年3月15日 

10/15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5 浏览次数:3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核心提示: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本标准提出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详情请阅读本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