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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工程监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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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2年第7期 作者:郭康玺李雪莲郭纯青 单位: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企业如何通过培养专业人才更好地融入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业界企业的关注热点和突破方向。本文在分析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人才要求、招标代理企业专业人才的优势和短板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践,分享了招标代理企业全咨服务人才的培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人才和队伍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探索和经验。 全过程工程咨询(以下简称全咨)是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规划和设计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其核心是建设项目技术和管理全过程的集成。随着全咨的推进,全咨人才的地位越显重要、需求越发增大、人才越发紧缺。本文将结合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港国际咨询集团)的实践,探讨全咨服务对人才的基本要求、招标代理企业如何培养人才以及如何更好地融入全咨服务。 一 全咨服务的人才要求 开展全咨是为项目的投融资管理、建设管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等提供服务,全咨人才的基本要求是熟悉技术、掌握经济、擅长管理,具有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与经验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同时需具备六大核心能力: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掌控的能力;做好项目前期策划的能力;项目管理优化,为客户创造价值的能力;项目管理集成化,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能力;项目专业技术和管理不断创新的能力;项目风险管理,确保建设目标实现的能力。详见表1。 综上,全咨核心人才应是懂策划、懂设计、懂造价、懂招标、懂监理、懂施工的复合型人才。对招标代理企业和咨询企业来说,应加强对此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二 招标代理企业专业人才的优势和短板 现阶段开展全咨,知识全面、经验丰富的专业化、复合型人才的制约是招标代理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目前,多数招标代理企业专业人才基本上不进行项目总体策划,不精通材料与造价,也不下工地监理,因此其服务能力很难覆盖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 对于招标代理企业来说,要想真正参与全咨服务,首先必须正确认知自己,充分了解自身的优势和短板。 招标代理企业融入全咨服务,优势和短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勘察、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招标代理及采购管理、工程报批报建服务、项目管理等专业强项范围,应保持优势,通过做精做专和上延下伸,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二是在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工程勘察管理、工程设计管理、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融资咨询、信息技术咨询、风险管理咨询、项目后评价咨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咨询、工程保险咨询等专业弱项方面,应积极培养和提高招标代理人才综合能力,开展跨部门合作、跨板块联动。三是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未取得许可的范围,可与勘察、设计、监理、评价机构联合形成一体化服务体系;或进行技术储备,取得相应资质;或通过并购重组,弥补专业领域空白。通过上述举措,***终实现全过程工程建设的服务能力(见表2)。 三 融入全咨服务的人才培养 招标代理企业融入全咨服务,人才培养战略转变是关键,应加快从人员素质不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有待提高向培养与国际接轨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转变。下面笔者结合沪港国际咨询集团的实践,从三个方面探讨招标代理企业融入全咨服务的人才培养。 (一)依托中招协“招采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的基础人才培养 2019年8月,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中招协)发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决定在行业内开展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招采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工作,通过建立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初级、中级、***三级评价体系和设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合同管理”“招标采购项目管理”四个科目的能力评价测试,实现对招采人员全面、系统、科学的专业技术能力评价。 全面:对招采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经验全面提出要求,全面进行评价。 系统:采用网上测试、网上评审的方式,建立招采人员初级、中级和***三个能力级别的评价体系。 科学:从法律法规、专业实务到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实现法律、技术、经济、管理四个维度的科学评价。 这一标准评价体系的建立,极大利好招标代理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可以充分发挥三大支撑作用:一是招采人员有了从初级到***的成长通道,满足了其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能力需要,尤其招采人员合同管理和项目管理能力意义重大,能更好地助力招采人员融入全过程咨询服务。二是评价体系可进一步提升招采人员职业素质,规范其职业行为。三是招标代理企业可直接按评价结果选用人才,使企业人才招聘及培养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二)建立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的企业培养体系 1.规范化 一是建立教育培训组织体系。如成立教育培训委员会、技术专业委员会,完善培训组织架构。二是建立并不断更新培训课件体系。如***新招标采购政策、全咨技术标准等,同步触发培训机制,实现专业人才与新政新规新标准“零距离”。三是定期梳理评估人才专业短板清单,制定解决方案并强化培训。 2.标准化 一是培训分类分级,重视师资来源,确保培训达标。如将培训分为基础知识、法规政策、规范标准、实务案例四个层面,分别邀请相应的专业人士进行培训。二是培训流程固化,管理审批须把关。如培训流程涵盖计划申请、课件审批、培训实施、培训记录、档案管理等五个流程。其中,计划申请要符合企业战略规划、年度培训计划,且参培人员要应培尽培;课件审批同步包含考题审批。三是培训评价,实行师资测评和学员考试。人力部负责对培训实施监督,每次对师资进行测评,计入老师教学档案;对学员进行考试,成绩录入个人教育档案;培训次数及考试成绩纳入年度个人绩效考核并和绩效工资挂钩。 3.信息化 一是建立并更新企业咨询基础数据库,包括业务数据、专职人员表、专家资料表、供应商资料表。二是建立工程咨询专业数据库,包括政策法规库、技术标准库、规范指南库、招标文本库、市场交易(结算)价格库、材料设备价格库、招标限价库、案例库、合同库、培训课件库等。三是建立企业工程咨询相关数据汇总、整理和分析制度,定期形成报告。 (三)从细分到全能的职业规划体系 招标专业人才成长规划按照从细分到全能的专业培养路径,总体上升通道为招标员、招标师、招标经理、项目总监、总师助理、总师。通过建立员工职业规划体系和集团化管理、板块联动、业务合作,为专业人员提供由细分走向全能的成长路径,培养其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 1.招标员 专业年限0~2年,通过专业岗位细分,实现基础专业人才的快速成长。按照不同管理体系和招标类型,将招标员专业岗位细分为10个,即建设项目招标管理体系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设备材料、总承包6类招标员,政府采购管理体系的货物、服务、工程3类招标员,进口设备招标管理体系的进口设备1类招标员。只有通过全部10个细分专业岗位考核及中招协初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方可晋级。 2.招标师 专业年限2~5年,要求通过中招协初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招标师的职业定位是成为“招标员+招标策划助手+异议投诉处理助手+合同管理助手”。只有通过招标师考核及中招协中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方可晋级。 3.招标项目经理 专业年限5~8年,要求通过中招协中级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在招标师的基础上,成为“招标师+招标策划专家+异议投诉处理专家+合同管理专家”。只有通过招标项目经理及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方可晋级。 4.项目总监 专业年限8年以上,要求通过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可跨不同业务部开展业务,在招标项目经理的基础上,成为“招标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专家”。只有通过项目总监及全过程单项咨询负责人能力考核,方可晋级。 5.总师助理 专业年限10年以上,要求通过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可担任全过程单项咨询负责人,在项目总监的基础上,成为“项目总监+全过程单项咨询专家”。只有通过总师助理考核及获得第二资质(一级造价、监理、投资咨询和建造),方可晋级。 6.总师 专业年限10年以上,要求通过中招协***招采人员能力评价,具备第二资质,可担任全咨项目总负责人,在总师助理的基础上,成为总咨询师。 职级标准要素主要有职业素养、专业年限、专业技能、专业形象、业绩贡献等方面指标,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以《招标代理服务规范》《招标采购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暂行办法》的要求为标准。企业每年对专业人才考核定级一次,做到能上能下。下面笔者以《沪港国际咨询集团专业人才职级标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系列)》为例进行说明(见表3)。 四 全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一)多兵种服务团队 从“单兵种”向“多兵种”演变,彰显联合作战优势。跨专业联合培训及联合进点,咨询师、造价师、招标师、会计师、评估师在委托单位共同进点,不断提升咨询水平,扩展咨询广度,打造专业人才全过程咨询新技能,更好地服务客户。 1.实现咨询过程全贯通 应用合同管理、界面管理、目标管理、价值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手段服务项目的全过程,从前期的论证、决策、设计到中期的建设实施,直***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如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服务的2112个长三角一体化项目和1561个上海科创中心项目。又如企业服务的某医院临床医学中心全过程财务监理项目,总投资10.3亿元人民币,派驻造价师、招标师、会计师组成12人的项目团队,其中招标师作为合同管理(含招标采购管理)的全过程咨询单项负责人,对38个合同的形成、签订、执行、结算进行全过程管理,有效控制了投资风险。 2.实现咨询要素全集成 将项目的质量、费用、工期、安全、技术、环保、合同、风险、信息、文化、可持续性等要素进行集成,综合人与人、人与工程、工程与社会、工程与自然的关系,注重工程对科学、技术与艺术的影响。如企业服务的4980个“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制造”“上海文化”四大品牌建设项目。 3.实现咨询职能全方位 将技术、经济、管理、信息贯穿于项目全过程,积极发挥项目的决策、计划、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咨询职能。如企业服务的285个进博会项目和179个服务垃圾分类项目。 近年来,在沪港国际咨询集团,招标师、会计师联合审计812个项目,实现法规责任全梳理,规范工程管理;招标师、造价师联合进点1050个项目,实现工程量清单招标、合同管理无缝对接;招标师、咨询师联合咨询613个项目,实现项目立项、投资分析、招标策划一步到位。 (二)板块联动大平台 围绕客户需求,企业建立了工程、审计、评估、估价四大业务板块联动的大平台,形成了以客户需求为核心的多维度服务模式——菜单式服务、全过程服务、一条龙服务,给予专业人才更多的实践锻炼和经验积累(见表4)。 (三)内控审计380 企业归类行政、企事业单位内控重大风险点380个,实现内控审计底稿、报告和流程的标准化。如招标师、会计师服务内控审计405个项目,从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内部控制信息和沟通、内部监督制度等方面逐一排查,共同分析归类,特别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风险点。通过标准化审计,提升客户管理能级。 (四)新技术应用激励 实行新技术应用奖励机制。如某大学全过程咨询项目,项目招标师、造价师、会计师分别作为全过程单项咨询负责人,整个项目应用BIM技术完成全过程工程管理工作,实现了咨询服务的向前集成,提升了投资精度细度,同时向后延伸,依托BIM技术保障项目运维服务。项目成功实施后,企业给予项目负责人晋升一级及团队增加20%绩效奖励。 (五)团队绩效考核 设定开关、组织、个人重点、部门、防火墙等指标,对招标团队负责人进行绩效考核,并和奖金挂钩,激发专业人才不断成长。考核案例如表5所示。 五 人才和队伍的风险控制 招标代理专业人才和队伍的风险主要是职业道德风险,关键因素是人。沪港国际咨询集团的应对之策是以人为本,狠抓思想,加强质量管控,做好风险防范。 (一)企业文化塑型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忠诚、创新、***、无私”的企业价值观融入企业决策和发展的始终,以党建为引领,注重企业文化塑型,紧抓人才和队伍建设,通过入模子教育、重温老三篇,以及感恩文化、公益文化、做人文化、诚信文化、清明文化的教育,为专业人员持续注入正能量,使人才团队形成强大的战斗力。 (二)多元化发展规划 实现产值稳步增长,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拓宽公司业务范畴,增强业务水平,提高市场占有率;实现业务收入来源途径的多元化、多地域;通过服务“一带一路”项目,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和监理、设计、施工等联合经营,有条件时考虑并购重组,弥补专业领域的空白。 (三)贯穿全过程的廉洁教育 通过狠抓制度建立、执业质量、检查落实和典型挖掘四个方面,建立廉洁长效机制。同时,把好四道“关口”,即从教育入手,重视思想素质基础把好“入门关”;重视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把好干部“以身作则关”;重视全方位的防贿,把好“过程关”;重视敏感时段的防贿,把好“警示关”。 主要做法有四个方面: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及执行。先后制定出台《公司廉洁自律的规定》《礼品上交登记制度》《公司奖惩条例》《质量控制及考核规范》《执业人员诚信档案的实施办法》等规章制度。二是建立严格的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客户回访机制和超时效项目长效控制。三是开展道德讲堂活动,签署廉洁承诺书,进行案例警示教育。四是设立沪港礼品上交登记簿,建立廉洁预警机制和专业人才诚信档案。 新发展阶段,招标代理企业要与时俱进,练好内功,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及时弥补自身在全咨一站式管理服务中专业领域人才的空白和短板,持续增强全过程专业技术服务实力,才能更快、更好地融入全咨服务,进入全咨服务主战场并实现更大作为。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项目备案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同时,新《环评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 《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73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条 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国家建立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在线平台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项目有关的产业政策,公开项目核准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已经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第八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企业可以通过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项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核准机关。 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企业通过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转送项目申请书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将项目申请书转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九条 核准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项目涉及有关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职责的,核准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应当明确评估重点;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 第十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核准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的,评估时间不计入核准期限。 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应当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企业拟变更已核准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企业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第十四条 已备案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五条 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实行核准管理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企业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项目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信息,通过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条例,但通过预算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21〕22号 二维码 876 发表时间:2021-05-11 09:54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4月30日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采购需求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 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第三章 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实施计划,是指采购人围绕实现采购需求,对合同的订立和管理所做的安排。 采购实施计划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的特点确定。 第十三条 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二)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根据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自主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 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涉及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创新产品采购的,不得提出同类业务合同、生产台数、使用时长等业绩要求。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定价方式的选择应当符合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依法获得批准。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采购项目,如通用设备、物业管理等,一般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技术较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如大型装备、咨询服务等,一般采用招标、谈判(磋商)方式采购,通过综合性评审选择性价比***优的产品,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如首购订购、设计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一般采用谈判(磋商)方式采购,综合考虑以单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以及性价比要求等因素选择评审方法,并根据实现项目目标的要求,采取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单一或者组合定价方式。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如大型装备等,要考虑兼容性要求。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第二十二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采购项目,要研究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判断风险发生的环节、可能性、影响程度和管控责任,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采购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国家政策变化、实施环境变化、重大技术变化、预算项目调整、因质疑投诉影响采购进度、采购失败、不按规定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等。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简便、必要的原则,明确报财政部门备案的采购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采购标的、采购预算、采购数量(规模)、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有关内容等。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一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审查是在一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一)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2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二)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三)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四)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五)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三十三条 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由主管预算单位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 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第三十四条 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存在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存在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因采购人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管理要求。 第四十一条 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需求管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和水平,财政部于近日印发了《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财政部监督评价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办法》制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的专业机构,已广泛参与到以绩效评价为主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多个环节和领域,成为推动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对强化预算管理、提升绩效评价的独立性和可信度、加强社会监督和扩大公众参与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还存在对委托方选择使用第三方机构以及开展必要的管理监督缺乏统一规范,相关工作要求及行业标准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参差不齐,市场不够规范、部分第三方机构执业状况混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导和规范。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问题,社会公众和第三方机构也密切关注。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2020年6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2019年中央决算草案时,明确提出“规范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21年1月,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在从委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业务活动作出引导规范的同时,提出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提升执业质量。 近年来,财政部着力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并将其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是结合绩效评价结果的抽查复核和再评价工作,对相关第三方机构工作质量进行了延伸监督,对存在问题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约谈批评、问题警示等方式,督促其认真整改,有效促进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同时,从财政部门调研情况看,许多第三方机构强烈呼吁财政部门加强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管,有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因此,客观上有必要在总结提炼近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从受托方角度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进行引导和规范,这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从事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2.问:请简要介绍下《办法》的研究制定过程? 答:财政部高度重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将《办法》列入部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2020年初***今,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开展前期研究。2020年初,通过专题调研、座谈研讨、专家咨询等方式,充分听取了部分地方财政厅(局)、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见,全面深入研究当前形势下开展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监管工作的必要性。 二是形成《办法》初稿和征求意见稿。在前期深入研究基础上,2020年上半年,起草形成《办法》初稿。2020年下半年,广泛征求各中央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1年2月8日***3月10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组织部分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第三方机构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开展座谈,再次就《办法》征求与会各方意见建议。 四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布《办法》。2021年3月***今,根据社会公众和各方所反馈意见建议,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采纳了相关建议,在部内严格履行相关审核报批程序后,正式对外发布《办法》。 3.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共32条。第1条***第5条,明确了《办法》起草的目的依据、基本定义、监管职权等。第6条***第12条,明确了从事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人员的职业原则、行为规范、信息录入等。第13条***第21条,明确了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第22条***第29条,明确了行政救济、监督检查、违规管理、监管责任等。第30条***第32条,明确了外资安全审查、施行日期等。 《办法》主要适用于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方委托,对预算绩效评价对象进行评价,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4.问:《办法》在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提高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方面提出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一是明确各相关方权利和责任。包括:第三方机构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对所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是设立绩效评价“主评人”制度。要求第三方机构设定“主评人”制度,压实“主评人”责任,由专业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主评人”对绩效评价业务进行把关和控制,推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质量的提升。 三是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进行规范。《办法》第13条***第21条对签订委托合同、成立工作组、实施现场调查、出具绩效评价报告、上传报告信息、资料归档和保护信息安全等绩效评价流程和相关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是推进多种监管方式有效融合。一方面,强化信用监管。要求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上录入相关基本信息、不良诚信记录和3年内在预算绩效评价中的重大违法记录,绩效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相关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5.问:《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有哪些考虑?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有关要求,避免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办法》未对绩效评价服务市场设置准入门槛,未增加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坚持质量导向、择优选取,就委托方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和第三方机构择优评定“主评人”等提出相关要求,并优化监管方式,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实施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这样的安排,既避免了采取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式设置绩效评价准入门槛,又有利于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主动进入绩效评价市场,培育壮大绩效评价专业力量,快速提升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作为《办法》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财政部依托“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开发了信用管理平台,既为社会公众查询从事预算绩效评价的第三方机构信用情况提供了便利,也为绩效评价委托人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支撑,充分体现了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 6.问:《办法》与财政部今年1月份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对《办法》来说,《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上位法”意义,它是《办法》起草的重要依据。同时,《办法》偏重规范和引导第三方机构,紧紧聚焦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是《意见》相关要求在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业务领域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如在优选第三方机构方面,《意见》明确“选取专业能力突出、机构管理规范、执业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机构”。《办法》细化了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的三个具体条件,并明确“委托方可以根据所委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选聘第三方机构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如在加强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管方面,《意见》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办法》通过“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举措,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操作措施。 7.问:财政部门将如何组织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办法》将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办法》贯彻落实到位,取得预期成效,财政部门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办法》出台后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同志、第三方机构代表等,从各自领域、不同角度解读《办法》内容,在全社会扩大政策知晓度,确保得到社会各界的全面理解。 二是加强调研和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专题调研,持续跟踪《办法》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对各有关方面积极开展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开展相关培训。 三是做好平台测试和上线工作。加快开展“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的测试和试运行工作。根据各有关方面反馈的问题,对平台功能进一步完善,确保在全国范围内顺利上线运行。 四是持续加强培育和规范工作。服务和监管并重,进一步强化对第三方机构从事绩效评价业务的培育引领和服务保障,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并以适当方式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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